经中国、洪都拉斯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早期收获》)于2024年2月7日正式签署,于2024年9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为履行《早期收获》关税减让有关承诺,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为了正确确定《早期收获》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洪都拉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原产地规则
原产货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早期收获》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早期收获》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抓捕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按照国际法及其国内法规定,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二)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
累积规则
原产于中国或者洪都拉斯的材料,在另一方用于货物生产时,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方。
直接运输规则
《早期收获》原产货物须满足双方之间直接运输规定,方可享受关税减让。对于经过中国、洪都拉斯以外一个或者多个国家和地区转运的货物,如果满足《早期收获》规定的具体要求,可视为在中洪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一)未途经中国、洪都拉斯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无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货物途经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 货物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
3. 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6个月;
4. 货物始终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二、原产地证书格式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实施程序
《早期收获》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