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卓纬律师事务所,作者:李学艳、方永宁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25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2025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2455.8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7.4%(以美元计为1743.8亿美元,增长7.1%)。我国对外投资的蓬勃发展可见一斑。然而,在当前全球经贸新格局及地缘政治博弈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投资亦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基于此《规定》出台,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投资领域“无高位阶法可依”的局面,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体系步入统一立法、主动保护与安全审查并重的新阶段。本文将梳理《规定》与既有法律体系的关系,解读新规下的几大核心变化,并为出海投资者提供实务建议。

一、《规定》与现有监管体系的关系

对外投资领域并非立法的“空白”领域。在《规定》出台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均制定了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规范。这些法规各有侧重,但存在法律位阶较低、规范分散、缺乏系统性等问题。

与前述规范不同,《规定》并未将目光聚焦于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资金汇入与汇出等相对微观的领域,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更加宏观的层面,将既有监管要求纳入统一框架,并提升法律位阶,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于对外投资进行系统性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并非取代既有法律,既有法律亦不会因《规定》的生效而直接废止。现有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在未与《规定》冲突的前提下继续有效,仍需遵守。

二、《规定》的三大核心变化

上文分析表明,《规定》实现了对外投资从“碎片化管理”到“系统性建构”的制度跃升。然而,法律位阶的提升和制度框架的重塑并非《规定》的全部意义所在。更为关键的是,《规定》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做出了诸多突破性创新,深刻回应了当前对外投资实践中面临的合规困境与保护需求。以下将逐一解析这些值得关注的变化要点。

(一)投资者范围从企业延伸到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规定》发布前,对外投资领域的主要监管规范所规制的投资者主体均限定为“企业”,但《规定》第二条在主体维度上实现了重大突破,明确:“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还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只要其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均受《规定》规制;同时对外投资不仅包括“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亦需参照《规定》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必须遵守《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与义务;另一方面,仍需等待主管部门出台针对个人的具体操作细则。在此期间,个人投资者应保持审慎,避免在细则落地前进行架构复杂、合规风险较高的境外投资安排。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对外投资监管领域全面贯彻

《规定》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从全文内容来看,《规定》共34条,其中“安全”一词在14个条文中出现24次,是贯穿全文的高频关键词,充分体现了国家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的监管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并非停留于原则层面的宣示,而是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安排予以落实。例如,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相关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进一步要求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提高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上述规定表明,国家安全已经成为对外投资监管体系的重要考量因素,并贯穿于对外投资的各个环节。

对于投资者而言,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第十五条确立的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长期以来,投资安全审查主要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外资管理工具,通常是指东道国对可能影响本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现行安全审查制度也主要聚焦于外商投资领域,即“引进来”环节。而《规定》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安全审查机制拓展至对外投资领域,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正式将国家安全因素纳入“走出去”全过程管理体系。

根据《规定》,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以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和处分活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审查。这意味着未来境外投资项目不仅需要关注商业可行性和投资回报,还需要充分评估其可能涉及的国家安全风险。实践中,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具有特殊背景交易对手的投资项目,均应重点关注安全审查风险。

虽然《规定》对安全审查的具体程序和标准仍采取原则性规定,但其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拒不配合安全审查、规避安全审查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安全审查要求行为的投资者,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止投资活动以及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等监管措施。随着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势必会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者亦应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纳入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决策程序之中。

(三)压实投资者海外合规主体责任

在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的同时,《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将企业自身合规能力建设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与以往监管规则不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合规义务从程序合规进一步延伸至经营合规和治理合规层面。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能力建设,并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为境外投资活动的合规运营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规定》第十七条还对投资者的市场经营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投资者在开展境外投资及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上述规定意味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逻辑正在发生重要转变,即由过去以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为核心的“准入监管”,逐步向覆盖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后运营和退出管理全过程的“合规监管”转变。监管部门关注的已不仅是投资者能否完成境外投资手续,更关注投资者是否具备持续、稳健、合规开展境外经营活动的能力、是否实际落实了海外合规的主体责任。

三、投新规背景下对外投资的合规应对

(一)密切关注立法动态

《规定》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活动的行政法规,构建了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但部分配套规则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例如,上文提及的《规定》首次将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监管范围,但关于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规则、申报程序以及监管要求,尚需后续配套制度予以细化。此外,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投资壁垒调查、海外利益保护等制度未来也可能陆续出台实施细则。

因此,对于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境外投资的投资者而言,应当持续关注商务、发改、外汇管理等部门后续出台的配套规定和监管动态,及时评估新规则对现有投资架构、交易安排及运营模式的影响,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合规风险。

(二)强化国家安全观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规定》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于对外投资管理全过程,表明国家安全已成为境外投资活动的重要考量因素。未来,涉及关键技术、重要资源、战略基础设施、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项目,均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和安全审查。

因此,投资者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应当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纳入项目论证和决策程序,对投资行业、交易结构、合作对象、资金来源及投资目的地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安全审查工作,建立内部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避免因忽视国家安全因素而导致项目受阻、投资失败甚至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三)加强经营合规和治理合规能力建设

针对《规定》对投资者治理能力和合规管理能力提出的更高期待,投资者亟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从实践角度来看,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频繁面临境外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规挑战。随着《规定》的正式实施,海外合规体系建设将不再仅仅是大型跨国企业的管理需求,而将逐步成为所有对外投资主体必须重视的法定义务。

对于拟开展或已经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而言,应当尽快建立覆盖投资前、投资中及投资后的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机制,将合规要求嵌入公司治理和经营决策体系之中,以有效防范境外经营风险,实现境外投资的长期稳健发展。

具体而言,企业应重点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
  • 对外投资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 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
  • 境外子公司治理结构和授权管理机制;
  • 反商业贿赂、反洗钱合规管理;
  • 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管理;
  • 跨境数据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

《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体系迈入全新历史阶段。在未来对外投资的战场上,投资者的合规能力,将直接决定企业能否“走得出、走得稳、走得远”。距离《规定》正式施行已不足一个月,建议投资者抓住这一窗口期,全面审视现有投资架构和合规体系,积极做好制度衔接与能力建设。唯有如此,方能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原标题:卓纬研究 | 对外投资迈入新阶段:《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三大核心变化与合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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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学艳,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公司合规、公司并购、股权投资与退出;电话:+8610 8541 9666;邮箱:xueyan.li@chancebridge.com
  • 方永宁,卓纬律师事务所顾问;业务领域: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公司业务;电话:+861085419666;邮箱:yongning.fang@chancebri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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