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简称《IMDG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是海上危险品运输的全球强制性技术标准。IMDG规则详细规定了分类、包装、标记、标签、单证和积载等全流程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球强制实施,每两年修订一次,从2004年的第31版到2024年的第42版,累计共发布了11个强制版本。

木炭类商品的海关监管随之发生了变化。核心变化是取消了通过自热试验(UN N.4试验)的普货豁免通道。木炭(UN1361)在默认情况下必须按第4.2类危险货物(易自燃物质)进行申报和运输。

一、商品归类先理清  禁止出口别踩线

(一)木炭(税目 44.02)

木炭是木材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炭化而得,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不论是否结块,均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44.02项下,其中竹制木炭归入税则号列4402.1000;果壳炭或果核炭(例如,椰壳炭、橄榄壳炭、棕榈壳炭等)归入税则号列4402.2000;其他木炭类商品归入税则号列4402.9000。其他木炭类商品中,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归入商品编号44029000.10,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商品。

(二)活性炭(税目 38.02,出口管制)

活性炭,通常在蒸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存在下高温热处理植物炭、矿物炭或其他炭(木炭、椰壳炭、泥炭、普通煤、无烟煤等)制得,或干法煅烧浸过某些化学品溶液的纤维质物料制得,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38.02项下,其中木质活性炭归入税则号列3802.1010;其他材质活性炭归入税则号列3802.1090。活性炭属于我国定向出口管制类两用物项商品,出口至限定国别必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后方可报关。

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新规

(一)新规条款,本次修订新增特殊规定SP 978具体如下:

就本规则而言,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是指在生产或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炭,不是在地质过程中形成的,也不是从采矿中获得的。本条目所涵盖的炭是由骨、竹子、椰子壳、黄麻或木材等有机材料高温热解产生的。

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3.4.6小节中的UN N.4试验,不得用于免除本规则对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UN 1361)的规定。

未经测试的材料,须至少划分到包装类Ⅲ。

除有关当局另有批准外,适用下列规定:

  • 生产后,未包装的材料在包装运输前,须至少风化14天(遮蔽但露天存放);或者
  • 在高温热解后,未包装的材料须经过蒸发和冷却并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环境下进行包装;之后,在运输前,包件应在松散的盖子下或露天存放至少24小时。

只有材料温度不超过40℃时,材料才可以当天装入包装。

当存放在货物运输组件中,须保持组件中的最小顶部空间为30cm,并且:

  • 组件内包件堆放高度不超过1.5m;
  • 包件的最大尺寸为16m³且须保持包件之间的最小空间为15cm。

(二)新规背景

木炭类货物运输规则加强,核心原因在于原规则无法有效管控木炭海运自燃风险。据《集装箱运输炭类货物安全指南》2024年9月发布,多家大型航运企业记录了2015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全球至少发生了68起与木炭相关的船舶火灾事故。因此,在新修订的《IMDG规则》中,以SP978替代了可豁免的旧规SP223和SP925。

注:

  • SP223:如果自热试验结果为否,可以豁免4.2项自热危险。
  • SP925:自热试验结果为否,或矿物来源非活性炭,或通过水蒸汽活化得到炭,可以豁免4.2项自热危险。

(三)新规解读

1、在UN1361(III类包装)的特殊规定中,删除了SP223和SP925,新增SP978特殊规定

基本上全面关闭了木炭的豁免通道。与此同时,还强化了装运的各项要求,主要包括III类以上包装、包装时物料温度≤40℃、物料风化或冷却程序、包件装运和运输积载等内容。

2、严格区分了木炭(UN 1361)和特定活性炭(UN 1362)

对于UN 1362的活性炭监管采用有条件豁免原则,蒸汽活性炭豁免参照SP979第1款,需提供托运人证明声明该物质为蒸汽活性炭;化学活性炭豁免参照SP979第2款,需提供有关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证书,声明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对自热物质的阴性试验结果,该物质不满足4.2类标准。

三、海关提示

部分木炭类商品取消了豁免条款,需要以危险货物的方式运输和通关,需关注以下环节:

(一)关注海关政策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进出口木炭类商品时,应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准确、合规申报,并随附相关单证。对于未正确申报危险类别和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货物,海关将依法进行改单、整改、退运、销毁。

(二)关注包装类别

正确使用带有UN标记的专用包装进行包装和运输,完备危险货物标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木炭通过自热实验区分,包括II类包装和III类包装两类,切勿高危低报。与此同时,包装类型和最大净重也在包装导则P002中有明确要求,不要错误适用。

(三)关注港口及船司规定

新规下,木炭类商品在航运、装卸等环节成本可能会有所变化;不同港口危险品装卸能力不尽相同,船公司运输能力有所区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提前确认,避免到港不能装卸或不能及时订舱等不利局面发生。

(四)关注源头风险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提前与外方供应商沟通,要求外方提供合规的包装和相关文件材料,从源头规避风险。同时尽可能选择专业的报关企业,避免各环节中的不专业行为导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关注海外投资政策

特别提示,对于准备海外投资设立炭化料工厂的国内企业,需提前了解拟投资国管理规定及该国相关航线的运载能力,避免投资损失。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