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进出口中成药货物(仅指药物成品,不包括中药材),如果含有植物或动物原料,可能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禁限管理。哪些成分受管控?什么情况需要办证?人工培植或养殖的可否豁免?在进出口货物申报中经常会有企业存在上述疑惑,本文将讲解监管证件的具体要求。

问1:进出口中成药货物,为什么要关注“濒危物种”?

答: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禁限管理。若中成药成分属于上述规定限制管控范围的,企业须在申报前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未取得证件即进出口的,由海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涉及濒危物种有哪些?

答:应使用物种的拉丁学名或中文正式名称,对照以下文件逐一核查:

  • CITES公约附录(最新版于2026年3月5日生效);
  •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Tips:中成药成分里列入上述任何目录范围的,其进出口须遵守相应规定。

问3:人工培植或养殖的濒危物种,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吗?

答:能否豁免,取决于该物种在CITES附录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的具体监管条件标注。部分物种明确排除人工培植或养殖个体的,可免于办证。但若目录未作此类豁免说明,或明确规定所有来源均需监管,则无论是人工或野生来源,均须申办证件。企业应以现行有效的官方目录为准,不能默认“人工来源”不受管控。

问4:确定需办证,应向哪个部门申请何种证件?

答:企业可以根据问答2所列目录范围判定物种是否属于濒危物种。对于属于濒危物种范围管控的,即使其商品对应商品编号无E/F监管条件也应属于管控范围,进出口时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Tips:CITES公约附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及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均会不定期调整。企业每次申报前应按最新目录判定,对存疑物种可向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咨询。

问5:问中成药企业可预先做好哪些合规准备?

答:可以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 建立原料成分档案:记录每种动、植物成分的物种学名(拉丁学名及中文名)、来源类型及产地。
  • 进出口前逐项比对:将成分与问答2现行有效濒危物种范围逐一核对。
  • 主动寻求官方确认:对不确定的药物成分,提前向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咨询。
  • 妥善保管文件: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合同、发票、物种成分合规说明等文件留存备查。
  • 同步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中成药进口申报前,还须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中成药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申报时还应提前办理相应监管证件。

结语

中成药进出口涉及濒危物种申报监管证件合规,关键在于事前的严谨判断与手续办理。企业应严格对照现行有效的管理目录核实中成药成分,依法申请办理证件,切勿以主观判断代替法定认定。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