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6]40号)要求,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重点商品管理,有关情况如下:
自2026年5月11日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境外保税进口商品,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产生的边角料可以内销,内销时按报验状态申报缴税;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按其对应的全部保税进口料件申报缴纳关税,执行四类措施。
据此,企业自2026年5月11日起,涉四类进口商品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未保税流转的残次品和副产品,可以内销,而不是按之前的规定只能复运出境或销毁处理。同时,企业近期还未办理复运出境或销毁处理的边角料及未保税流转的残次品和副产品可等5月11日开始办理内销。
来源:广东深圳报关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