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供应链深度调整与大国竞争持续加剧,出口管制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关键政策工具,其动态与实践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2025年是中国出口管制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底起全面施行,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迎来了从“立规立制”向“深度运行”转化的关键节点。这一年,政策重心已经从搭建法律框架转向推动规则落地,通过密集发布配套公告、指引以及动态调整管控名单等,监管机构正将原则性的法律条款转化为极具操作性的执法实践。从关键矿产的全球资源管理,到尖端技术的跨境流动限制,出口管制正成为我国在国家战略层面上统筹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围绕2025年我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的主要进展,对相关规范文件、公告及配套解释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相关执法实践案例,观察出口管制规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及合规重点,以期为相关企业深入理解出口管制规则,正确避免出口管制风险提供参考。

一、中国出口管制政策回顾

(一)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持续完善

2025年是《条例》全面实施的元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系统整合了过去分散的相关法规,实现了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统一规范与集中管理。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对《出口管制法》确立的基本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与补充:一方面,通过系统规定出口许可申请、审查、决定程序,强化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与出口后核查,并细化管控名单同时设立关注名单,构架了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出口管制风险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通过明确通用许可制度、引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等便利化措施,并鼓励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制度,旨在优化监管效能,促进合规便利。由此,形成了覆盖全流程,兼顾严格监管与便利化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实施框架。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四十九条[1]是《出口管制法》域外效力原则在两用物项领域的具体落地。该条款在《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条[2]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于境外组织或个人实施的,涉及原产于中国或含有中国原产物项/技术的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的转移、提供行为,商务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款为执法部门规制特定境外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标志着基于物项和技术源头进行追溯的跨境管控体系初步形成,是中国出口管制的域外适用从“原则宣示”迈向“规则构建”的关键一步[3]。

在具体实施层面,我国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基石,采用国际通行的物项编码管理体系,为两用物项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同时,商务部单独或会同海关总署通过发布公告,对《清单》及相关管理措施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了出口管制制度能够灵活、及时地响应国家安全需求与国际形势的变化。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已在《出口管制法》下,初步构建了一个以《条例》为核心实施规范,以《清单》及动态调整机制为支撑的出口管制实施体系。该体系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兼顾合规便利,并延伸至域外特定情形的,为后续的执法实践与政策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关键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动向

在《出口管制法》《条例》《清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2025年以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通过多份公告,陆续将中重稀土、关键矿物、先进材料及相关技术纳入清单管控范畴,并就一些管控物项配套发布“常见问题解答”,对物项识别作出具体说明。总体上,2025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呈现出以下特征:

1、中重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的体系化设计与阶段性调整

2025年,中国围绕关键战略资源——中重稀土,通过以商务部公告为核心的一系列行政监管措施,系统性地构建并动态调整了其出口管制政策体系。

  • 锁定核心中重稀土资源。2025年4月4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发布第18号公告,将钐、钆、铽、镝、镥、钪、钇等7种中重稀土的金属、合金、靶材、氧化物及化合物等基础物项正式纳入出口管制范畴。为明确执行标准,商务部随后发布配套常见问题解答,详细阐释了物项识别具体规则,例如明确了“混合物”的概念及“稀土永磁材料”的管制边界,并对已深度加工的下游产品予以排除,体现了精准施策的监管思路。
  • 扩展至稀土全产业链。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将中重稀土管制框架进一步向纵深拓展,具体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将剩余的中重稀土元素(钬、铒、铥、铕、镱)也全部增列为管制对象(第56号公告);二是将管制范围延伸至稀土上游的矿产、关键原辅料以及覆盖开采、分离、冶炼到磁材制造的全套核心生产设备(第57号公告);三是对稀土全产业链相关技术进行出口管制(第62号公告)。
  • 确立域外管辖。最具标志性的是通过第61号公告,针对中重稀土相关物项确立了基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的“最低含量追溯规则”(即境外制成品中中国原产管制物项价值占比达0.1%即受管制)。可以说,至此,中国形成了一个覆盖资源、设备、技术乃至境外衍生品的立体化中重稀土出口管制体系。
  • 动态调整。此后,2025年11月7日发布的第70号公告作为对国际局势变化的审慎回应,宣布第56号、57号、61号及62号公告自即日起被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10日。这意味着当前直接有效的管制措施主要集中于第18号公告所涵盖的特定中重稀土基础物项。但这一“暂停”恰恰表明,通过2025年发布的一系列扩展性公告及其详尽的规则设计,一套较为成熟、严密的稀土全产业链管制方案已成为可随时启用的制度和政策储备。

2、战略矿产与先进材料清单化管制的持续扩展

在战略矿产及先进材料领域,我国的出口管制政策持续扩展与深化。继此前通过公告将石墨、镓、锗、锑及其相关技术纳入管制范围后,商务部、海关总署通过2025年第10号公告,进一步将钨、碲、铋、钼、铟等关键矿产及其相关材料、技术系统性地增列入《清单》。随后,管制范围更延伸至超硬材料(如2025年第55号公告对特定规格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单晶及加工设备等进行管制)以及新能源关键材料(如2025年第58号公告对高能量密度锂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及其专用生产设备与技术等进行管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5年11月的第70号公告,涉及超硬材料与新能源材料的扩展性管制措施已被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10日,这体现了出口管制相关政策在复杂国际环境下的动态调整特征。

此外,我国相继出台的、针对特定目的地(如美国、日本军事用户及用途)的全面禁止措施,以及对输美特定物项的严格审查政策(该条款已经商务部2025年第72号公告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27日),不仅是《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4]全面管制原则的体现,也是基于《条例》第十条[5]对出口目的地风险评估后采取的“相应的管制措施”。

(三)出口许可管理的程序化推进与制度完善

2025年,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在执法层面加速由原则性规范向具体、可操作规则深化。作为这一进程的重要环节,商务部于2025年3月发布《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许可申请的线上申报路径、核心填报要素及材料要求作出统一说明,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与此同时,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本身也在进行系统性修订。2025年9月《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旨在响应《条例》实施后的最新法律要求,并与当前全面电子化的许可管理实践相衔接。根据修订草案的内容,预计新的管理办法将优化许可证的有效期管理、变更与延期程序,并进一步明确许可证使用过程中的监督要求与法律责任,从而构建更为严谨、高效的许可证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四)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动态更新

2025年初以来,商务部陆续将多批主要涉及国防军工、航空航天及尖端技术领域的美国实体,以及个别台湾地区实体列入管控名单。这些决定是基于对其活动与关联风险的审慎评估,旨在防范其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管控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实体可以申请移出名单,商务部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管控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包括暂停、停止或恢复相关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制度运行中仍以“管控名单”为主,而尚未实际运用“关注名单”。这可能是因为,对于尚处于风险观察期的企业,商务部倾向于优先通过警示、约谈或加强单证审核等方式进行预置管理,以避免因频繁发布“关注名单”而给进出口企业增加不必要的合规负担。

(五)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

2025年7月,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发布公告,对2023年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调整。此前,该目录已经自2001年12月12日发布之日起,经历了2008年、2020年、2023年三次修订,本次调整又进一步完善了技术进出口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删除3项技术条目,包括1项禁止类的“中国传统建筑技术”、2项限制类的“建筑环境控制技术”等条目;
  • 新增1项限制类的“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条目;
  • 修改1项限制类的“有色金属冶金技术”条目。

此次调整对已广泛普及的建筑技术放宽限制,对事关能源转型核心竞争力的电池材料技术加强管控,同时对冶金技术进行定义更新旨在使行业管理规则更贴合技术发展实际。商务部发言人表示,此次调整是为适应技术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技术贸易管理体系,旨在统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发展利益,同时持续推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6]

二、中国出口管制案例实践解析

在系统梳理了2025年出口管制政策与制度的深化完善后,我们通过以下具体案例来透视这些原则与规则如何在实践中落地,以及对企业合规带来的直接警示。

案例一:某新能源公司未经许可出口负极锌材料案[7]

2025年12月19日,北仑海关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负极锌材料、IBA负极锌材料、15F负极锌材料等,申报数量共计416,400千克,申报CIF总价共计1,727,799.68美元。经宁波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实际为锌含量大于99.9%、颗粒度小于500微米的负极锌材料,均应归入商品编号790390001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负极锌材料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215.87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8]、第三四十条第一项9]等规定。北仑海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65万元。

简评:本案系典型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行政处罚案件。涉案货物虽以“负极锌材料”等名称申报,但经查验,其锌含量、颗粒度等关键技术参数已明确落入《清单》所列管制物项范围,依法应当履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程序。海关在执法中直接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作为处罚依据,并结合涉案货值确定了较高罚款金额。

在两用物项清单不断细化、参数化的背景下,仅依赖商品名称或既有贸易习惯判断是否列管,可能已难以满足出口合规要求。对于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原材料或中间品,出口经营者有必要在出口前对物项的技术指标进行实质性核查,并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主动咨询或申请许可,以避免因判断失误而承担较高的行政处罚风险。

案例二:王某彬等人走私锑锭系列案[10]

2025年12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彬等27人实施的六起走私锑锭系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经查明,全案共计走私锑锭166余吨,海关现场查扣96余吨。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彬等人违反《条例》等国家出口管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进行出口管制的货物,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中,对涉案数量最大的主犯王某彬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简评:本案系战略性矿产出口管制领域中一起较为典型的刑事追责案件。锑作为重要的战略矿产资源,自2024年8月被纳入出口管制清单[11]后,相关物项出口须依法取得许可。涉案人员通过走私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出口大量锑锭,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行政违法范畴,依法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025年内锑相关出口管制政策经历了数次调整[12],但无论政策如何变动,锑相关物项始终处于出口许可管理框架之下,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的行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此外,结合2025年5月以来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部署的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13],可以看出我国对战略性矿产出口违法行为的执法正持续加强。对相关经营者而言,战略矿产出口已成为出口管制执法和刑事司法高度关注的领域,任何试图通过隐匿、绕道或其他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所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正在急剧攀升。

三、政策趋势展望

未来,中国出口管制的演进趋势与企业的合规策略,预计将呈现出“治理体系化——国家安全常态化——规则精细化——执法国际化”的多维走向。

(一)体系化:从单一出口环节到全链条治理

以稀土为例,出口管制正迅速超越单一的出口环节,构建覆盖“资源开采——冶炼分离——产品流通——最终出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稀土管理条例》作为顶层设计,为全产业链监管提供了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而2025年7月28日起实施的《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则提供了精准的实施工具,例如,其要求企业每月上报产品流向信息,旨在建立实时、动态的稀土资源“数字画像”,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流通的可能。这意味着,未来的监管将是一个贯穿始终的闭环系统,企业对国内供应链的合规管理将与出口合规同等重要。

(二)常态化:从非常政策到国家治理工具

管制的制度功能已从临时性政策手段上升为国家安全体系的常设工具。根据商务部第70号公告,61号、62号等公告虽然暂缓实施至2026年11月10日,但其“可启可停”的弹性安排,本质上是一种战略储备机制,使国家能够根据外部局势变化灵活启用。未来,出口许可、配额指标、用途审查等制度安排将更加制度化和前置化,企业在跨境经营中必须将“是否受控”作为商业决策的起点,而非合规附属问题。

(三)精细化:从物项管制到技术链条管制

未来管制将呈现出技术导向与风险导向的“双维细化”趋势。一方面,随着稀土在新能源、半导体、军工领域的广泛应用,管制清单将不再局限于矿产品本身,而会进一步延伸至稀土冶炼、分离技术以及高端功能材料。另一方面,监管将强化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风险识别,通过许可审查与动态清单调整,实现对外技术流动的可控与精准约束。这种精细化管制模式,有观点认为这实际上是中国对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的本土化重构,并能实现“以卡脖子促升级”,即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倒逼国内产业链实现技术自主与价值链攀升。

(四)国际化:从国内立法到多边框架嵌入

中国正加速构建“以我为主”的出口管制话语体系,并通过多边渠道输出制度影响力。随着“一带一路”、金砖机制和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深化,中国有望推动关键矿产领域的“管制互认机制”,以多边合规替代单边限制。这不仅是对美国单边长臂管辖的制度性对冲,也意味着中国正在以“规范输出”的方式参与国际规则再造,从对象走向主体。

四、合规建议

2025年的政策演进与执法案例清晰地表明,中国法项下的出口合规已不再是相关企业的“选做题”,而是关乎生存的“必答题”。在规则日益复杂、执法持续强化的背景下,企业必须提升合规管理的系统性与前瞻性。结合相关制度变化及实务经验,特此提出以下原则性建议,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系统且精准识别管控物项,事先防控出口管制风险

首先,企业必须建立对管制物项的精准识别能力。企业应当摒弃对传统商品名称、海关编码或过往出口经验的依赖,建立常态化的内部筛查机制。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关键矿产等领域的经营者,应对照《清单》及最新公告,对产品的具体成分、规格、性能指标进行实质性核验。对于难以界定的物项,应采取审慎原则,主动向商务部咨询或提前申请出口许可,从根本上避免因“不知情”或“判断失误”而引发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其次,在当前出口管制与国际制裁、反制裁措施纵横交织的背景下,企业应从全局视角审视交易风险。重点加强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穿透式管理,建立并执行相对完善的客户筛查和交易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识别直接或间接涉及高风险国家、地区或敏感用途的交易安排,并系统化保留相关记录以备核查。对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实体,应严格遵守交易限制。同时,应关注政策中“关注名单”等预防性制度的应用动向,对来自高风险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的交易保持额外警惕。

(二)重视全链条合规,防范域外适用风险

《条例》第四十九条所明确的域外适用原则,意味着即使物项已离开中国,若其中含有受管控的中国原产物项或技术,且流向特定目的地或最终用户,相关经营者(包括境外实体)仍可能被要求遵守中国规定。因此,全球供应链上的所有参与者,包括海外生产商、分销商和集成商,都必须评估自身产品中中国管制物项的含量,并建立相应的合规筛查流程。这是防范因下游客户违规而导致自身面临中国法下合规风险的必要举措。

(三)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推动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

《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等有关法规都鼓励出口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这不仅是防范风险的需要,也可能成为获得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根据中国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参考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并借鉴国际通行的合规要素,制定书面制度,开展员工培训,并建立审计与报告流程。在面临严格审查或调查时,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合规制度可以作为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有力证据。

(四)持续跟踪政策动态,建立风险预警与弹性规划机制

2025年的“暂停”实践表明,管制政策可能根据国家战略和形势动态调整,企业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动态跟踪机制,并提升预判能力。尤其是在制定中长期采购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政策转换的可能性,提前规划替代供应链或库存方案。对于目前已知的中重稀土、超硬材料、新能源关键材料等敏感领域,建议相关企业尽快建立动态风险预警体系,密切关注政策转向“实际执行”的风向和信号,以避免因政策突变导致的合规风险和运营损失。

总体而言,在全球安全与经贸格局加速重构的背景下,出口管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可以预见,我国出口管制制度体系将在《出口管制法》确立的框架下,沿着精准化、动态化、国际化的轨道纵深演进:管控物项清单将随技术迭代与风险评估而动态调整;以通用许可、内部合规激励为代表的便利化措施将与严格执法并行;基于物项源头的域外适用规则将逐步形成清晰的实践案例,将会对全球供应链产生深远影响。与此同时,跨部门的协同执法、行刑衔接的强化以及与国际规则的互动博弈,将成为常态。对企业而言,合规已从被动遵从的外部要求,内化为保障供应链安全、维持市场准入、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能力。唯有提前布局、稳妥应对,构建嵌入业务全流程、具备适应性的合规管理体系,方能在不断演进的规则环境中实现合规经营与长期发展。

脚注:

[1] 《条例》第四十九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2]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3] 关于《条例》的具体解读,参见刘新宇、李佳、刘学朋和余茜茜撰写的《直挂云帆济沧海——《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简析》,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china-s-regulations-on-export-control-of-dual-use-items.html。

[4] 《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5] 《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6]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应询答记者问 https://www.mofcom.gov.cn/syxwfb/art/2025/art_072f1b88bcb4415fae1f05bbd569fd50.htm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5〕1310号

http://ningbo.customs.gov.cn/ningbo_customs/470752/2881004/470781/470783/6905495/index.html

[8]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10] 王武彬等六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一审宣判

https://mp.weixin.qq.com/s/HFlgl52bS4modgwuJc1K4A

[11]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s://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4/art_b907a108e35945db9f8b04e1ed77b659.html

[12]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s://www.mofcom.gov.cn/zcfb/dwmygl/art/2024/art_deb001af54684fb0803282d6d1dd4ca4.html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2号 公布调整实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的决定

https://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5/art_1b4ca0cc8fc743dd92ccf7086b72cb91.html

[13]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部署开展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

https://www.mofcom.gov.cn/syxwfb/art/2025/art_61943875866b46aa93d768080b4e6822.html

来源:金杜研究院,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刘新宇,金杜律师事务、跨境监管团队、合伙人;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贸易合规、跨境监管争议解决、海关与外汇管理暨企业并购等;联系方式:邮箱:liuxinyu@cn.kwm.com
  • 李佳,金杜律师事务、跨境监管团队、顾问;业务领域:企业并购重组、出口管制、政府调查和危机应对等;联系方式:邮箱:lijia@cn.kwm.com
  • 余茜茜,金杜律师事务、律师、跨境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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