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中国出口管制执法的“大年”。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全国海关本年度至少公布了211件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商务部本年度未公布出口管制相关处罚决定,本文仅讨论海关处罚案例)。除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外,2025年的出口管制海关执法案件还具有以下特点:执法海关明显增多,稀土等战略矿产、无人机、监控化学品等物项是执法重点,处罚对象范围扩展,违法行为形式多样,对物项识别不准、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是导致违法的重要原因,处罚依据基本统一为《出口管制法》,处罚力度“宽严相济”。在梳理2025年案件特点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服务客户的经验,提出几点合规启示和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执法海关明显增多——近九十个隶属海关作出处罚决定,除口岸查验外还积极开展稽查

2025年的211件处罚决定分别由30个直属海关下辖的86个隶属海关作出,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海关开始查处出口管制违法案件。其中,由东部地区海关处罚的案件占总数的约90%,这与东部地区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基本一致。从直属海关来看,上海海关、宁波海关和深圳海关分别以62件、38件和19件位居前三,合计占总数的56%。从隶属海关来看,办理案件数量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宁波北仑海关(27件)、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24件)、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19件),合计占案件总数的约1/3。

多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是在海关对出境货物、物品进行查验时发现,也有数十起案件的违法行为是在海关稽查中发现。部分稽查案例如下:

  • 2025年4月5日,宁波某公司委托货代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磁铁,申报成分每件含有“镝3%”,经单一窗口申报后系统自动放行,该批货物于2025年4月6号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出口至印度。2025年4月18日,经成都机场海关后期稽查发现该项货物中含“镝”成分,对宁波公司处以罚款。
  • 2025年5月8日,福州某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石墨块等货物,经检验属于管制物项。另经榕城海关对该公司稽查发现,该公司先后于2024年1月25日、2024年8月30日、2025年1月9日申报出口的石墨块属于管制物项。马尾海关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2025年5月27日,深圳福田海关对长沙某公司当事人实施稽查,核实该公司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钛盘、钛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此期间申报出口的13票钛盘属于两用物项,对其处以罚款。

二、涉案物项较为集中——稀土、镓锗、石墨等战略矿产、无人机、监控化学品是执法重点

211件处罚决定中,190件涉及两用物项违规出口(占比近90%),21件涉及军品违规出口。
在190件两用物项案件中,涉稀土、镓锗、石墨等战略矿产案件占总数的约60%,无人机、监控化学品也是重点执法物项:

  • 稀土相关物项(64件,约占34%):包括含镝的永磁材料(多达47件,占25%)、含铽的永磁材料、钆、钇、钐等相关物项。其中45件是由上海、宁波、深圳三个直属海关下辖隶属海关办理,占比超过70%。例如,杭州某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申报出口品名为磁钢的货物,申报总价为FOB 1750美元。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核并取样化验,货物中的镝含量为0.23%,最终罚款10000元。
  • 石墨及其制品(26件,约占14%):包括天然鳞片石墨、人造石墨、石墨坩锅、石墨模具等。例如,深圳某公司申报出口人造石墨19.8吨,申报总价10692美元(FOB价)。经青岛黄岛海关查验、检测并归类,认定实际货物为天然石墨,最终罚款45000元。
  • 铋、锑相关物项(11件,约占6%):包括金属铋、金属锑等。例如,北京某公司申报出口金属铋20440千克,申报总价224840美元。经天津东疆海关查验,实货为金属铋,最终罚款50万元。
  • 镓锗相关物项(10件,约占5%):包括砷化镓外延片、氮化镓外延片、金属锗、二氧化锗靶材等。例如,大连某公司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锗光学镜片伪报为“光学窗口片”)走私出口锗光学镜片801片,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68824.89元。经大连港湾海关查验,货物属于金属锗,最终没收违法所得36224.8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7700元。
  • 无人机相关物项(15件,约占8%):包括农业植保无人机、蜂巢多旋翼无人机以及无人机智能控制器、自动驾驶仪、飞控配件等。例如,上海某公司申报出口多旋翼植保无人机4架,申报价格FOB 36600美元。经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属于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最终罚款320000元。
  • 监控化学品(13件,约占7%):主要包括亚硫酰氯(均与电池有关)、三乙醇胺、氰化钠等。例如,上海某公司申报出口锂电池等货物一批,经广州南沙海关查验,项十至项二十三货物锂电池成分均含有亚硫酰氯,最终罚款67000元。

案件涉及的两用物项还包括发动机、磁力泵、数控车床、立式/卧式加工中心等。例如,浙江某公司申报出口数控机床2项和线轨数控车铣复合组合机床1项,价值人民币共计1000646.34元。经宁波梅山海关核验,上述数控车床加工精度0.005mm、加工直径5-100mm,线轨数控车铣复合组合机床加工精度0.005mm、加工直径300mm,均属于管制物项,最终罚款人民币300200元。

就军品而言,涉案物项主要集中在《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中,如军服、军用鞋靴、军用面料及军用装具等。此外,个别案件涉及第一类“轻武器”(具体为气枪)[1]及第七类“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具体为头盔)。

三、处罚对象“追责无禁区”——从出口经营者延伸至有关服务提供者,实际出口人和名义发货人均有被追责,员工个人也有被追责

首先,处罚对象以出口经营者为主,但在至少7个案例中向出口经营者提供报关、货运代理、运输、电商等服务的企业被处罚

  • 出口经营者中既有生产制造企业,也有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例如,重庆某贸易公司根据境外客户发送的无人机配件参数在国内寻找供应商,最终确定采购广州某公司生产的飞控产品,重庆公司先与境外客户签订商业合同,再与广州公司签订国内购销合同,共出口92台飞控产品,获利305178元;后商务部认定该飞控产品属于管制物项,渝州海关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5178元,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0元。
  • 在因向违规出口提供服务而被处罚的案例中,武汉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在深圳某公司出口金属铋未提供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报关,未履行报告义务,被武汉邮局海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北京某货代公司在明知江苏某公司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协助该公司以伪报品名、税号的方式走私出口防弹芯片,被首都机场海关处罚100000元;佛山某公司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将金属铋伪报为铁块、五金配件后申报出境,被福州平潭海关罚款10000元;平潭某跨境电商公司为前述佛山公司以跨境电商9610方式申报出口,也被福州平潭海关罚款10000元。

其次,处罚对象以民营企业的数量居多(170家,超过80%),但国有企业被处罚的也有10家,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被处罚的有24家

  • 国企被处罚的部分案例为:天津某国企违规出口硫化钠,被满洲里海关罚款500000元;浙江某国企违规出口机床,被宁波梅山海关罚款302000元;某央企下属上市公司违规出口石墨制品,被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罚款54000元。
  • 外商投资企业处罚案件的涉案物项近2/3为稀土相关物项。例如,某法资汽车零部件企业违规出口含镝的永磁材料,被上海浦东机场海关罚款33000元;某日资电机公司违规出口含镝的永磁材料,被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罚款50000元。

第三,处罚对象既有实际出口人(销售单位),也有名义发货人。在很多案例中,销售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与境内发货人为同一主体。例如,深圳某电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出口智能控制器共计71套,经商务部认定属于管制物项,被惠州海关罚款人民币8.4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13706万元。
在一些案例中,实际出口人与发货人为不同主体,海关根据个案情况确定处罚对象:

  • 同时处罚二者:例如,深圳A公司出口6票锡铋焊锡丝,其中3票先由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入深圳B物流公司的出口监管仓后,再由B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以保税仓库货物的监管方式出口至境外,另外3票由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直接申报出口至境外。海关决定,A公司对全部出口货物承担违法责任,B公司对其报关出口的3票货物承担违法责任。
  • 处罚实际出口人:例如,北京C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委托北京D公司,北京D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又委托北京某物流公司申报出口货物一票,其中第二项申报商品蜂巢多旋翼无人机属于管制物项,首都机场海关对C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1]在另一起案件中,上海某公司以多个不同经营单位的名义,多次申报出口货物夹藏1100余瓶二异丙胺,价值约33000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3000元。
  • 处罚发货人:新疆E公司委托货代公司申报出口一批钓鱼磁铁(实际为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尽管该批磁铁由深圳某公司购自宁波某公司,E公司系受委托作为境内发货人出口,新疆塔城海关对E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第四,除公司被处罚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能被追责。例如,河北某新材料公司受他人委托出口管制物项氟化氢铵,虽已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实际出口目的国与许可证载明目的国不一致,构成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天津东丽海关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对公司出口业务直接负责人市场部副经理王某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在以往年度的执法处罚中,还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员分别被处以10000元罚款的案例。此外,2025年还有公司和管理人员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管制物项犯罪案例。

四、违法行为形式多样——既有未经许可也有违规使用许可证,既有出口行为也有为出口提供服务的行为,既有商品出口本身也有样品发货、修理、退运等附随行为

首先,多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即应申请而未申请许可),少数案件是申请了许可证但其使用不合规。前者除典型的两用物项出口应申请而未申请许可证外,在实践中还包括两种情形:

  • 出口军品既无军品出口专营资格也无军品出口许可证的案件,通常不单独认定为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违法行为,而是统一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 在报关时未取得许可证但随后补出许可证的,仍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尽管可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杭州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复合翼货运无人机样机1架,申报商品编号880629909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806299010,属管制物项,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补出该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对其处以罚款325000元。

许可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包括:

  • 许可证载明目的国与实际出口国不一致(伪报目的国):河北某新材料公司出口氟化氢铵,申领了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实际出口目的国为埃及,最终被处以罚款200万元,市场部副经理王某被警告。
  • 许可证载明的最终用户与实际最终用户不一致(伪报最终用户):天津某公司经满洲里铁路口岸申报出口58吨硫化钠(实际成交价格为18.026122万元),许可证和合同显示的最终用户为X公司,而实际买方和最终用户为Y公司。满洲里海关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 申请了许可证但未向海关交验:例如,天津某公司申报出口铝合金棒,申报商品编号7604291090,无监管条件。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604291010项下,属管制物项。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于报关前办理了实际出口货物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因自身工作失误,将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错误。天津新港海关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其次,多数案件是处罚违法出口行为本身,少数案件是处罚为违法出口提供报关、货运代理、运输等服务的行为。后一类案件的示例包括:在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但未提供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报关,且未履行报告义务,被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明知出口经营者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仍协助其以伪报品名、税号的方式走私出口防弹芯片,被罚款100000元;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将金属铋伪报为铁块、五金配件后申报出境,被罚款10000元。

第三,多数案件处罚的是狭义的出口行为本身(例如向境外客户管制物项获利若干),少数案件处罚的是样品发货、修理、退运等为实现交易目的的附随行为。后一类案件的示例包括:

  • 测试样品或货样广告品:(1)大连某公司分两次申报出口约1100个含有镝成分(0.35%或1.11%-1.2%)的磁条。经查上述货物系杭州某公司免费提供给日本某株式会社的测试样品,本应由杭州某公司出口。但是,由于上述磁条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时间来不及,日本公司遂指示将磁条先发到大连某公司,由后者在明知应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的情况下径直出口。货物价值约合人民币1981.83元。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对大连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2)杭州某上市公司以货样广告品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涤纶无纺耐久阻燃剂,总价5美元。经海关事后核查,上述货物含84-86%环状膦酸酯,属于管制物项。上海浦江海关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 修理:四川某公司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动机(旧)1台。经海关查核,上述发动机的功率为160千瓦,属于受出口管制的无人机相关物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其处以罚款81000元。
  • 退运:南京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向青岛某公司销售五件石墨板,并已申报进口,因运输过程中2件石墨件破损,南京公司将2件石墨件退运出境。经检测,2件石墨属于管制物项。福州平潭海关认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第四,就故意规避出口管制的行为而言,其手段主要包括漏报货物、伪报品名、瞒报成分含量、夹藏(以及前文已述及的伪报目的国、伪报最终用户)等。例如,南京某公司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柜子等31项货物,被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321.3千克石墨坩埚(经检测属于管制物项)未向海关申报;佛山某公司将金属铋伪报为铁块、五金配件后申报出境;大连某公司明知出口的锗光学镜片属于管制物项金属锗,将锗光学镜片伪报为“光学窗口片”;宁波某公司为了通关便利和能够及时出口,故意瞒报货物成分含量(具体为瞒报2种规格型号的磁钢中的镝含量);上海某公司在申报出口货物中夹藏1100余瓶二异丙胺。

第五,从货物出境的交通方式来看,海运、空运暨快递、陆运、个人携带等各种方式均有出现

  • 粗略统计,约一半的案件由大连、天津、上海、宁波、泉州等港口所属海关查处,即海运是货物出境的最常见交通方式。
  • 超过20%的案件(44起)是由上海、北京、深圳、广州、成都等地的机场海关或者武汉查处,可见空运是重要的交通方式,稀土物项、镓锗、无人机配件等均有通过这种方式违规出境。
  • 至少有12起案件是以快递方式出境,某跨国快递公司涉案多达7起,涉及稀土永磁材料、镓锗、军用头盔等。例如,宁波某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经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查核,其中5500000个永磁体含镝、铽,货值为32100美元,宁波公司最终被处以罚款18400元。
  • 多起案件系陆运出境,例如,广东某公司委托粤【车号略】港车捆绑某出境载货清单、持某报关单从深圳莲塘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稀土磁铁货物,被罚款10000元。
  • 以随身携带方式出境的案件也有多起,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多次采取随身携带方式完成了稀土永磁体等物项的出境,在另一起案件中个人行李箱中携带的金属锑在过海关X光机检查时被海关旅检工作人员查获。

第六,过半数案件涉及的贸易监管方式是一般贸易方式,其他案件分别涉及跨境电商直邮出口(“96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样广告品、修理物品、市场采购等贸易监管方式。其中,采用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的7起案件均出现于义乌市。例如,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义乌市某报关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防水布,申报总价为28915.68美元。经宁波北仑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项防水布军用特征明显,属军品。海关对其罚款人民币30800元。

五、导致违法原因不一——除知法犯法外,物项归类错误、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各方责任不清是重要原因

第一,超过一半案件的违法原因是当事人在出口报关前未能识别出口货物为管制物项。具体包括:

  • 出口前未准确掌握出口货物的技术指标,报关后经海关组织检测、鉴定或者向商务部申请咨询后确定为管制物项。例如,不掌握所出口的铝棒、钛盘等金属及金属制品的抗拉强度,不知悉所出口的石墨及其制品的纯度、抗折强度及体积密度等参数,不掌握加工中心的轴数和定位精度、磁力泵的转速等技术指标。对于此类货物,海关送交检验或鉴定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郴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石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
  • 出口前未对永磁材料等产品的成分进行检测,报关后经海关组织检测、鉴定或者向商务部申请咨询后确定为含有稀土相关管制物项。例如,宁波某公司先后向宁波梅山海关申报出口2票“磁铁”,经海关稽查发现两批“磁铁”的镝含量分别为0.5%至1.5%和6.8±0.6%;新疆某公司委托天津某公司向霍尔果斯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经查验送检,该报关单中的“磁铁”的镝含量为0.08%,铽含量为0.02%。对于此类货物,海关送交检验或鉴定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大连海关技术中心等。

第二,部分案件是因为当事人未能及时学习、准确理解、全面贯彻出口管制法规和列管措施。典型案例如下:

  • 在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4日发布第18号公告对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后,浙江某公司“因未及时关注公告政策变化,未及时跟进调整出口手续”,致使于2025年4月3日未经许可向海关提前申报出口含镝稀土永磁体(实际结关出口4月20日),又于2025年4月5日未经许可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含镝稀土永磁体(货物已实际出口),于2025年4月5日出口另2票含镝、铽稀土永磁体(因海关查发未实际出口),当事人4月7日后虽加强出口磁性材料审核,但未考虑到上游供货商生产环节污染等其他情况,导致3票最终成品仍含有管制物项镝(2票已实际出口,1票因海关查发未实际出口)。
  • 张家港某公司向郑州海关和深圳海关共申报出口锂电池3600个,统计人民币价906553元,已全部放行出境。经查,该公司出口的锂电池中含有亚硫酰氯(共计184.1016千克,价值1067.79元),属于管制物项。“由于该公司对两用物项海关出口政策不够了解,并不知道亚硫酰氯属于两用物项”,导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海关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 大连某公司安排个人以随身携带方式向韩国客户提供样品(金属锑),“辩称不清楚样品出口的政策”,但海关认为其“作为长期出口该种管制物项的贸易商,有义务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现虽不能证明其明知样品出口也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但是其主观上至少存在重大过失。
  • 重庆某公司在广州海关告知其出口的锗酸铋晶体可能属于管制物项、需向商务部安管局进行确认后,向商务部安管局上传了产品资料进行咨询,商务部正式向该公司出具了业务答复函,明确答复其货物属于管制物项,请其依法依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收到商务部回函后,该公司“因对两用物项货物出口经验不足,认为有了商务部回函即可正常报关出口”,随即就前述货物再次向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申报出口,最终被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三,部分案件是因为贸易链条上的多方主体相互之间未能尽到审慎核实义务或者放任违法行为发生而被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 浙江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委托满洲里某货代公司出口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在商务部于2025年4月4日发布第18号公告后,浙江某公司询问货代是否收到含有镝钕铁硼永磁体不能出口、出口是否需要许可证的情况,被答复说没有管制要求,货代公司于4月12日继续向海关申报。浙江公司“虽然在报关前提请关注管制事项,但在未收到货物完成报关信息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报关企业不要向海关申报,放任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发生”,最终被处以5000元罚款(货代公司被处以10000元罚款)。
  • 在前文所述的新疆E公司受委托作为发货人申报出口钓鱼磁铁案中,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材料同类商品的检测报告显示“镝含量为0.12%”,而E公司在出口前未识别出该磁铁为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
  • 南通某公司“在接受委托报关后未对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完全按照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申报,导致钐立方块未申报行为的发生”,最终被处以1万元罚款。

六、处罚依据“归于一统”——绝大多数案件依据《出口管制法》处罚

211件处罚决定中,援引《出口管制法》作为处罚依据的共195件(其中涉两用物项174件,涉军品21件),占比超过90%。主要援引的法律责任条款为《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以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为主),其次为第三十六条(主要针对报关、货代、电商等企业),部分案例同时援引《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第四十条(规定海关有权处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以及海关法律法规。

有约10件处罚决定未援引《出口管制法》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这些决定主要援引海关法律法规,包括《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至十六条等。在1个案件中,处罚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

七、处罚措施“宽严相济”——对走私行为罚款高至600余万元,对于某些轻微违法则不予处罚

首先,海关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以罚款为主(共177件,占84%),在一些案件中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共17件,占8%),对一部分案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共34件,占16%)。

其次,纵向对比来看,处罚力度明显提升。2021年天津新港海关发布的首批7起案件中,罚款额最高为11万元,最低为1万元,且均远低于申报的货物价值,约为货值的八分之一。至2024年上半年,已有案件的罚款金额上升至50万元。而2025年披露罚款金额的175起案件中,最高罚款额达到634.17万元(该案中,江苏某公司通过代理人以伪报品名和税号的方式走私出口货值约人民币125.84万元的防弹芯片),3起案件的罚款金额超过100万元,4起案件的罚款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29起案件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23起案件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65起案件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

第三,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比例较高。共有162件案件(此处未计入不予处罚的案件)被从轻、减轻处罚,占77%。在这些案件中,执法海关主要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作为法律依据,并结合《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四项(“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九条(“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等条款。个案中,常被考虑的从轻、减轻情形包括:

  • 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案发后补出所需出口许可证;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主动办理删单退关手续、追回涉案货物);
  • 主动交纳担保;
  • 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

第四,对于情节轻微的部分案件免予行政处罚,不同海关掌握的尺度似有差异。2025年共有34起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从直属海关层面看上海海关24起(占比超过70%),其余案件别来自福州海关(5起)、广州海关(3起)、深圳海关(1起)与满洲里海关(1起);从隶属海关层面看,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11起)和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8起)不予处罚的案件数量最多。

从法律依据看,33起均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中部分案件还结合适用《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条。其中24起案件的处罚决定书详略不等地披露了个案中考虑的情形:在有的案件中,仅提及“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在5起案件中,除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外,当事人还补出了所需的许可证;在9起案件中,除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外,当事人还对尚未出境货物主动申请退关。

在剩余1起案件中,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援引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未披露个案的有关具体情形。

第五,海关对伪报、夹藏等走私行为从重处罚。例如,前文所述的河北某新材料公司伪报目的国走私出口氟化氢铵,货值为FOB 75,600美元,被处以罚款200万元;前文所述的江苏某公司采取伪报品名、税号的方式走私出口防弹芯片的案件,货值126.8万元,被罚款634.17万元;前文所述的大连某公司将锗光学镜片伪报为“光学窗口片”,货值68824.89元,被没收违法所得36224.8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7700元。

八、合规启示和建议

基于上述执法情况,并结合我们服务客户的经验,提出如下合规启示和建议供企业参考:

第一,全国范围内的出口管制海关执法已经常态化,海关的查验和稽查均将出口管制有关物项及行业企业作为重点。此外,商务部安管局已成立三个调查执法处,在商务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扎实推进执法行动。相关企业应当提高合规意识,按照商务部的合规指南建立并执行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第二,除从事违法出口行为的生产企业、贸易公司被处罚外,报关公司、物流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等因为向违法出口行为提供服务而被处罚的案例已有不少,快递公司的违规风险也已显现,这些行业企业应结合业务实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尤其是要求上游企业对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作出声明并进行必要核实。

第三,稀土、镓锗、石墨、铋、锑、钛等战略矿产、无人机、机床、化学品等产品是执法重点物项,从事有关业务活动的企业应投入更多的合规资源。对于稀土等行业而言,除关注货物出口合规外,还应特别重视技术出口合规。

第四,出口管制法所指的出口包括一切形式的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的行为以及中国主体向外国主体提供管制物项的行为,快递、个人携带、样品发货、出境参展、出境修理、进境修理后复运出境、残次品退运等都属于出口行为,如涉及管制物项均应在报关之前向商务部申请许可证(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的除外)。

第五,漏报货物、伪报品名、瞒报成分含量、夹藏、伪报目的国、伪报最终用户等故意违法行为将被从重处罚。企业应当将这些行为确立为合规红线,坚决杜绝。

第六,未对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进行识别或者未能正确识别是导致违法出口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未能对出口货物的技术指标、成分含量等进行准确检测或核实。生产型企业的合规部门应会同研发部门、采购部门等持续开展物项识别,建立并及时更新本企业的管制物项数据库和禁限出口技术数据库,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或者向商务部申请咨询。

第七,中国近年来不断制定、修订、调整出口管制法规、政策、措施、清单,企业应当及时学习、准确理解,并相应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合规制度。

第八,被海关或商务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并采取删单退关、退运、补申请许可证等行动以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自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建议向商务部或海关主动披露。

来源:出口管制和制裁,作者:任清、霍凝馨、周梦迪、叶轶、魏依文、叶力维、陈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