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制品生产基地和原料集散中心,近年中国人发制品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80%。我国发制品行业呈现原材料供应和主要消费市场“两头在外”态势,发制品原材料主要依赖于进口,产地主要来自于缅甸、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家,产品远销欧美及非洲等地。海关加工贸易政策的便利性符合发制品行业的发展需求,有效推动了发制品产业发展。

本文对企业在办理发制品进出口及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作出解答,并汇总了部分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海关各项政策法规,远离“事故多发区”。

一、企业在办理发制品进出口及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如实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的内容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更多更详细的申报规范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也要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要求如实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

(二)专料专放、专料专用、专料专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三)先申请后处置

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加工增值、料件保税的特点。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主要特点:

  • 一是基本不限制企业、地区、商品;
  • 二是料件进口暂免征税,基本免受进口贸易管制;
  • 三是可以异地备案、外发委托加工、深加工结转等。

可以说,我国对加工贸易实行的是非常优惠的政策和宽松的管理措施,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要牢记保税货物的先申请后处置原则,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即保税货物就是未办结海关征税手续的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因此,关于保税货物的任何处置都必须经海关批准同意后才可以实施。

二、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走私?此类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等规定,人发进口中,常见的走私行为及其处罚如下: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该罪主要指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在进口除未经加工的人发、废人发以外的允许进口的货物时,采用绕关、夹藏等方式偷逃应纳税款,或采用低报价格、少报数量、漏报运保费等方式少缴、漏缴应纳税款,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具体量刑表如下图所示:

偷逃税额

主刑

附加刑

个人

犯罪

单位

犯罪

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

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5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犯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

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个人犯罪) 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等规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的凭证。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纳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利用保税政策偷逃应纳税款,会构成走私,若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此类走私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况:

  • 一是持有加工贸易手册的企业擅自将保税进口的人发等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 二是走私人购买、借用他人加工贸易手册进口。走私人利用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人发,伪报为加工贸易货物进口,偷逃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税款,将构成走私,出借手册的加工贸易企业,同样会构成走私的共犯。

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组织或者参与了走私行为的任何一个链条,都有可能涉案被追究。

(二)走私废物罪

未经加工的人发或只是进行了简单洗涤清洁、按长度分拣(但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废人发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口废人发,且数量达到5吨,就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废物罪。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走私废人发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走私数量超过二十五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数量不足五吨,且不具备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节,则不构成犯罪,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在进口过程中涉及不同种类货物,如在绕关或夹藏进口的货物中,同时有废人发及经过加工的人发,还有可能被认定触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此类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案例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2021年12月29日,某企业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梳理清洗的人发6000千克, 申报商品编码: 6 7 0 3 0 0 0 0 0 0 , 申报规格: 经梳理清洗、1 0 0 % 人发。经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05010000项下(禁止进口)。另经查,当事人已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万元。

案例2: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贸易方式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某企业于2023年9月30日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2票,申报货物共11项,申报品名均为人发头套,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704200000,申报数量分别为1280个…,申报总价分别为F O B 1 2 2 8 8 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化纤制头套3388个、人发头套1280个、化纤制假睫毛45千克、化纤制头套3728个及人发头套397个,与申报不符,均不是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成品,实际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经海关核定,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涉及的进口保税料件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103608.5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463635.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8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不免除当事人办理补缴税款等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案例3:进出口货物的规格、价格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2024年9月28日,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原产自缅甸的人发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人发,商品编号为67030000,申报商品共12项。报关单第1-8项商品申报规格为10英寸...24英寸,对应的申报价格分别为每公斤47美元...318美元。海关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第1-8项商品实际长度为12英寸、14英寸、17英寸、20英寸、20英寸、22英寸、24英寸和26英寸。

经调查,当事人申报实际数量未发现异常,但报关单第1-8项商品申报规格和价格与实际不符。经核实,因境外供货商对订货尺寸的理解幅度较为宽松,且当事人未安排人员在境外监装货物,导致出现未能按照实际订单装箱而发错货的情况。当事人并不知晓前述情况,仍按照合同订单进行申报,造成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案例4: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规格、价格等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2022年10月18日,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发帘(动物毛:70%-80% 化纤:20%-30%)32534条,申报净重4448.89千克,申报商品编号67049000(申报时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FOB总价829617美元。

经查验、检测,实际货物共分4种规格,分别为:100%化纤制发帘35534条,净重2639.73千克;化纤54.7%、动物毛发45.3%制发帘37176条,净重1706.26千克;100%动物毛制发帘575条,净重32.2千克;动物毛发54%、化学纤维46%制发帘2496条,净重7 0 . 7 千克。经归类, 第1 、第2 种规格发帘应归入67041900(申报时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第3、第4种规格发帘均应归入67049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6.36万元。

案例5: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

经调查,2024年,某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剩余保税料件人发数量为31979.8千克,盘亏6234.08千克。经计核,该案涉案货值7761242.58元,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 7 1 0 5 7 7 . 8 6 元, 该案案值人民币9471820.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6.8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不免除当事人办理补缴税款等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海关提示:

企业应注意如实规范填写以下商品归类要素及价格要素:

1.制作材料:指商品具体的制成材料。人发及动物毛发混合的应申报出具体比例。

2.长度(英寸):指税目67.03、67.04项下人发或假发的长度,用“英寸”表示,可以填报具体数值。其中涉及多个长度规格的,应明确各长度规格分别对应的数量及价格,避免跨规格申报、非标规格申报、模糊申报等问题。

案例6: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调换、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024年4月22日和7月23日,某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两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2024年8月,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作业,稽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管理混乱,存在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串换行为。

经调查,手册1项下涉及混料生产的发条成品共计748公斤,成品规格分别为12英寸、14英寸、18英寸、20英寸、22英寸和24英寸。根据成品测算对应的原料尺寸涉及10英寸至26英寸的人发,共计895千克。手册2项下涉及混料生产的发条成品共计936公斤,规格分别为12英寸和16英寸,对应的原料尺寸为10英寸至20英寸的人发,共计1121千克。

经海关计核,上述违规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94.42万元,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42.85万元,本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37.27万元。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23〕第26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不免除当事人办理补缴税款等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海关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案例7: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外发加工

2024年4月8日,某企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手册。2024年8月,海关对当事人人发业务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开展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全部1250千克的保税人发料件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水洗加工,加工完成后即运回当事人工厂进行后续生产使用。

经海关计核,上述违规货物的计税价格为人民币1631824元,涉及税款为人民币308023.1元,本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939847.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23〕第26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外发加工海关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且已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梳理清洗的人发6000千克, 申报商品编码: 6 7 0 3 0 0 0 0 0 0 , 申报规格: 经梳理清洗、1 0 0 % 人发。经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05010000项下(禁止进口)。另经查,当事人已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万元。

海关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原标题:【学习园地】以案说法:如何合规开展发制品进出口及加工贸易业务)

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